因此笔者建议,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的运用中应符合以下条件:
轻刑情况下。《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第二档次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致使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数额巨大的,或者符合“重大事故”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发生以后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
第三个档次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和解制度一般适用于第一个档次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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