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协议书怎么写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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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于年月日聘请乙方作为项目部厨师,由于乙方私人原因需将自己外孙()带在身边,乙方作为()在乌鲁木齐的唯一监护人,今后()引起的任何纠纷、人身伤害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没有监护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必须告之外孙()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并取得所有监护人认可和同意方能将其带到身边。双方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协议。

此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外孙名称:

身份证号:

指定监护人行使权利

前面已提及,人民法院亦可成为指定监护人的机构,但这是基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实现的。而且,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诉讼中才能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一种情况是被有关组织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

(五)项目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这一规定使人民法院的指定明显区别于有关组织的指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组织为被监护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时是不受顺序限制的。其次,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而有关组织在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中因不受顺序限制,因而亦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过程中,《意见》还作了“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的规定等等。以上种种,都是法律对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所作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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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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