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9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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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例如拘留、羁押逮捕监视居住等,监视居住是指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开居住的地方,并对其行为加以监护的措施,那么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结的,办案机关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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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办案机关批准的。

什么是监护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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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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