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的

近期更新2025.01.29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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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的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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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

(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

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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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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