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近期更新2022.12.15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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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为了应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劳动者的情形的情况,它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之一。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有哪些规定呢?华律网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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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法中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相信大家阅读之后都能对这些知识有所了解。如果对此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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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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