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程序,时限规定和救济途径是什么
限制出境的程序、时限规定和救济途径如下:
限制出境的程序
启动程序: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通常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
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
担保:
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防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
担保的方式、数额等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决定。
法院审查与执行:
法院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需满足条件,如被申请人与未了结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
时限规定
限制出境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下,常为3或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相关规定中,控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救济途径
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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