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贪污罪,是指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并且非法获取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本案中,如果不是存在吴某和甲的行为,那么这些司机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高速公路。因此,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甲勾结,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二人均成立贪污罪。因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总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贪污罪的犯罪金额为30万元。
选项C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
选项D错误。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对吴某应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罚。
你好!我想问一下原告和公司有合同,收对方工程保证金时我替公司给他写了收条,并署名了公司名称和出具了公司证明,并且事情的来龙去脉原告完全颠倒黑白,而且合同也不拿出来,他这是不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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