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功能有哪些不同

近期更新2025.01.30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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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执行中止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执行终结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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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

而债权凭证,第一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第二,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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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三条
[2]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3]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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