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家庭成员是否有归属权,还是归户主所有
安置房的归属问题,不能简单地认定归户主所有或家庭成员都有归属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若安置房是基于原有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且原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那么家庭成员对安置房通常享有共有权。比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往往是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拆迁安置的房屋也应是家庭成员共有的。
若原有房屋是家庭成员中某一人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那么该安置房应归该个人所有。
另外,若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了安置房的归属,比如约定只安置给特定的家庭成员,那么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归属。
总之,安置房的归属要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安置协议约定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归户主或家庭成员共有。
二、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安置房是不是能买卖
安置房能否买卖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一般而言,需在取得房产证后的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在此之前买卖,可能会因违反政策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没有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在购买安置房时,务必核实其产权情况、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等,避免因交易存在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同时,要签订详细、规范的买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对安置房地点不满意,如何提出,多数人
若多数人对安置房地点不满意,可通过以下合理途径提出:
一是通过协商沟通。推选居民代表,与负责安置工作的政府部门、开发商等相关主体进行面对面沟通。在沟通中,要清晰、理性地阐述对安置地点不满意的具体原因,如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同时提出合理的诉求和期望的安置地点。
二是书面反馈意见。以集体联名的方式,撰写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对安置房地点的看法和意见。将材料递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安置工作的主管单位等,确保反馈意见能得到正式的记录和重视。
三是依法申请听证。如果涉及重大的安置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多数人可以依法申请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身观点和诉求,与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争取合理解决安置地点问题。
四是借助媒体监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通过媒体曝光安置地点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促使相关部门积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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