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对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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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保护权利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主要适用于有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那么新民诉法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解答。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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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民诉法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7、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上述就是小编对“新民诉法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申请人执行申请后,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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