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和徐女士登记结婚,6年后,两人协商离婚,协议上对双方的住房、机动车归属进行了约定,却未对谢先生婚前购置坐落于世纪城望春苑地下车位的归属进行约定。近期,谢先生在办理车库出售手续时才得知,产权部门需要徐女士对车库的权属进行确认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徐女士拒绝配合确认该车库的产权归属,谢先生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车库属于他个人所有。
庭审上,徐女士辩称,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两人是登记结婚,而车位才进行产权登记,车位的产权登记在双方结婚后,该车位的产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谢先生出具商品房购销合同、发票显示,该地下车库购买,并一次性付清车位款。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在婚前购买诉争的车位,表明他在婚前已完成取得房产证的实质要件。谢先生与徐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诉争车位进行明确约定,在离婚时也未将诉争车位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除离婚协议中所列财产说明外,双方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归属,从而可以确认诉争车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诉争的车位应为谢先生的婚前财产,依法应确认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谢先生对位于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地下车库车位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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