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类型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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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只会了解到结婚的符合条件,往往会忽略了禁止结婚的条件,新《民法典》出台后,大家对结婚条件开始关注,那到底新《民法典》对于禁止结婚的血亲类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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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的类型:

一、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规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民法典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以上就是对法定不能结婚的血亲类型的详细阐述,不知道是否能够解决你的问题。除了禁止结婚的血亲情形外,法律中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其他条件,也就是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患者。希望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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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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