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农村想打井作为集体灌溉,审批手续费用需要15万元合理吗?旧井已无法出水,严重影响村民农业灌溉,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打井?私人井拥有者恶意阻挠村里打井,抬高水价或不让本村人使用,应该找那个部门调解呢?关于村里打集体井,乡里相关部门以及县里水利局应该做什么或提供哪些建议、帮助?对于互相推脱,不作为的领导应该怎么办?希望可以得到具体有效的解答,谢谢啦!
刘佳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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