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有何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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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在程序上没有多大差别,都须依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在具体内容上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有所差别。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针对这个问题整理出来的内容吧。

最高额抵押权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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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权须为继续性法律关系中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权得由当事人对任何债权设立,法律一般没有限制。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依各国法律规定,应以继续性法律关系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据。

(二)当事人须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三)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应当进行抵押权登记,这是各国民法的通例。但各国具体作法有所差异。有的国家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最高额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成立;有的国家采登记对抗主义,最高额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适用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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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三条
[2]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三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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