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7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华律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朝阳区盈科王雨昕律师团队,擅长债权债务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