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补助金能不能立遗嘱
丧葬补助金不能立遗嘱。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决定其不可遗嘱处分。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旨在帮助近亲属妥善处理死者的丧葬事宜。它并非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而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和实际需要给予近亲属的一种补助。
其二,遗嘱的适用范围是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是自然人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而丧葬补助金在发放时,死者已经死亡,不存在对其进行生前个人财产处分的前提。
其三,从立法目的看,丧葬补助金是为保障死者丧葬事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近亲属的抚慰,应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合理使用,而不应由死者通过遗嘱来决定其分配,否则可能违背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综上所述,丧葬补助金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二、公证遗嘱能不能修改
公证遗嘱可以修改。具体分析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
虽然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立新遗嘱的方式来修改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是,若要修改公证遗嘱,新遗嘱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因为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同样需要严格的法定形式。
此外,若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在没有新的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总之,公证遗嘱并非不可修改,遗嘱人可依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变更。
三、母亲遗嘱能不能撤销
母亲所立遗嘱是可以撤销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母亲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来撤销。比如,母亲再次以书面形式或者在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口头明确表示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
二是立新遗嘱替代旧遗嘱。当母亲另立一份新的遗嘱,且新遗嘱内容与之前遗嘱内容相冲突时,若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那么在冲突部分,就视为对旧遗嘱的撤销。例如,之前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新遗嘱写明房产留给小女儿,那么关于房产的分配,旧遗嘱就被撤销。
三是母亲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中写明将某套房屋由某子女继承,但后来母亲将该房屋出售,那么这一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销。
总之,母亲在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依法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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