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夫妻俩将一套公产房分割承租,不久后,男方即搬离该房。20年后,男方再回到该房时,发现整套房子都由前妻占用,遂诉其腾房。南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承租,被告将该房腾交原告。
74岁的κ大爷案件详情:与73岁的庞*娘原系夫妻,1991年9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据κ大爷称,当时协议约定坐落于本市南开区的一套偏单的大间由庞*娘承租,小间由κ大爷承租。法院调解书生效后,鉴于居住在上述地点有诸多不便,κ大爷与长女互换房屋居住。1994年,κ大爷搬到了河西区居住。后κ大爷再婚。由于κ大爷夫妻二人均年事已高且健康状况不佳,为了减轻现配偶之子女的压力,κ大爷决定到南开区一家养老院独自生活。当他准备将自己的生活用品搬到其在南开区的房屋内时,却发现庞*娘已将她承租的大间房屋安排他人居住,自己则将小间房屋占用。κ大爷遂要求庞*娘腾出房屋,但遭到拒绝,为此κ大爷一纸诉状将庞*娘告上法庭。
对此,被告庞*娘辩称,诉争房屋是公产房,原承租人是她的母亲,母亲去世后就由她承租且一直居住至今。1991年,她与原告离婚,因当时原告在患病期间,为使原告的病情早日好转,所以同意了原告承租小间的调解意见,其实原告还承租了一套λ于和平区的公产房,在离婚时并?有涉及。离婚后,原告在诉争房内只居住了半年左右,其与被告一家20年?有联系,现诉争房由被告及外孙居住。综上原因,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9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虽δ取得涉诉房屋小间的承租权,长时期亦δ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且原告另有承租的房屋,但原告不因此丧失对涉诉房屋小间的相关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将涉诉房屋的小间腾交原告承租使用,法院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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