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怎么处理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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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的主体一般是物业公司与业主,有时也会涉及到开发商。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另一种是物业公司没履行责任造成业主利益受损,那么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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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1日起至31日止。

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上述就是小编对“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上述就是小编整理的一个案件,案件中小区的物管疏于履行职责造成业主家中被盗,所以要对业产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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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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