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处有哪些情形可终止公证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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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提存公证处终止公证有哪些情形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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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第四十八条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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