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丈夫办理离婚时,我们在电话中口头协议女儿共同抚养,协议由他起草,但当他把协议书拿给我看时,变成女儿抚养权归他,抚养费一人一半,与当初的口头协议的原意不同。我不同意,要求重新把女儿抚养权归属大家,轮流抚养,但他不同意,态度还非常恶劣。在这个情况下,我是否应该上法院诉颂离婚呢?手续应如何办理呢?
我与他条件相当,大家收入差不多,也没有共同财产,各自也没有房产,他是出租车司机;我在国有企业工作,有十几年工龄,是正式员工,职位属于中级技术员;学历我是大专生,他是初中生;女儿今年3岁,平常我上班要三班倒,一个月大概休息15天,我希望在我休息时女儿由我带,我上班时由我家婆带;请问,我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胜数有几大呢?

律师答复:
你们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给民政局留底一份;假如你不同意对方的离婚条件,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对抚养孩子更有利,法院把孩子判给你抚养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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