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王女士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1995年两个人要结婚时,张先生要求王女士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如果由王女士提出离婚,王女士的婚前财产张先生可以分得一半。王女士当即按要求写下保证书一份,言明婚后如由自己提出离婚,婚前财产双方各分一半。
从开始,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张先生向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专线进行咨询。“我当时也是看她有诚意才和她结婚的。现她提出离婚,是不是应该按照婚前保证书所写,履行诺言,将婚前财产与我平分?”
而王女士则认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约定无效,而且只约定了自己的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对张先生的财产进行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不应与张先生平分。
律师认为,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王女士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结婚,说明双方针对王女士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王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只是双方没有严格的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对此项约定进行确认,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依此,张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财产。
目前,张先生已经带着妻子当初写下的保证书,准备争取妻子的一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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