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在这一部分要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订婚、结婚都是自愿的,即使是结婚也实行离婚自由的原则。况且准婚姻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当然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问题是,一方要求解除该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我认为,应当由法院受理争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断,一般应当判决解决准婚姻关系,不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第二,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就使双方当事人不再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再是同居者。
第三,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分为妇女作出终止和男子作出终止,效果有所区别。妇女作出终止的,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返还原物的责任。男子作出终止,如果为公平所要求,法院可判处他对女方偿付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保持费用的赔偿。我国亲属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终止准婚姻关系,不分男方提出和女方提出的不同,只要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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