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化。该办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为第243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明确禁止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特别指出,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等。
为了确保这一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同时,浙江省还提供了一些具体的依据来确认是否使用了童工,如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
总体来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全省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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