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属于累犯
数罪并罚与累犯这两个法律概念之间有明显区别且不能将二者相提并论。
所谓数罪并罚,乃是指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人所犯下的数项罪行实施合并处理与惩处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累犯则是指那些被法院判定为应当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的罪犯,在其服完刑期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如果在五年之内再次触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数罪并罚并非累犯的一部分,两者实际上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制度。
数罪并罚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对多个犯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和惩处,而累犯则更加强调犯罪行为人的再犯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刑满释放5年再犯罪算累犯
在刑期届满获释之后的五年间,再次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就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的累犯定义这一条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加以鉴定和判断。
在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累犯的概念是指那些曾因犯罪受过有期徒刑或以上程度刑事处罚,并且在刑罚期内已经结束或得到赦免之后,又在接下来的五年内重新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标准刑事处罚的罪行的罪犯。
因此,如果一个刑满释放的罪犯在回归社会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他所犯的罪行也应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那么他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累犯。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再次犯罪行为都会被判定为累犯,还需要综合考虑前后两次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上的间隔等多方面因素。
三、累犯是怎么认定的标准
关于累犯的判定标准,基本上涵盖了如下几个主要方面:首要的是,被认为是累犯的前后两起犯罪之间,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其次,如果前一项罪行已经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惩罚,那么后一项犯罪也应当被判处同样或更为严重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再次,后一项未决的犯罪必须是在前一项已判之罪的刑罚被完全执行或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发生,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活动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来说,这个时间限制并不适用;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主刑的执行情况,而附加刑的执行与否并不影响累犯的构成。
只有当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能将其视为累犯,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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