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合同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

近期更新2025.01.21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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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缺少生效要件的,而且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是有撤销权的,其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那么可撤销的合同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的合同的风险防范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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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4)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上四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二、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包括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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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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