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决定作变更或再行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近期更新2022.12.06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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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企业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决定作变更或再行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怎么办?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决定作变更或再行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一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申诉人应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理;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应将不同于原决定的新的处理意见在仲裁庭调解或裁决时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照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企业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决定作变更或再行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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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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