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可以被列为非法用工单位
(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2)经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营期满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
(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第一类,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中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称号的,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当事人,同时列明出资人(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者)的自然情况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也可以将出资人(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者)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同时注明其使用的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为了方便仲裁或诉讼,至于以什么为当事人,由伤亡人员或其亲属选择。对于没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称号的,应当将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列为当事人,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类,对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等非法用工单位,一般仍可用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作为当事人(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以其原登记备案的自然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而当此类非法用工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时,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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