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赔偿范围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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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情形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获得利益的行为,跟我们的拾得遗失物还是要区分开来。那不当得利的赔偿范围怎么规定的呢?为此,下面华律网小编将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赔偿范围有哪些

不当得利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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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赔偿范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另外一种是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不妨来咨询我们华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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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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