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区分遵循一定原则:
其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例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能证明其工作情况及工资未足额发放的证据。
其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会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对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掌握更多信息和资料,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其三,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则。当双方都难以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缺失时,法院会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处理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依托乡镇、街道的行政管理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当地情况,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利益,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促进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
三、劳动争议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特定性。争议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内容特定性。主要围绕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展开,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三是影响广泛性。劳动争议若不能妥善解决,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可能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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