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是否包括停止人身威胁

近期更新2025.01.10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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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否包括停止人身威胁

是的。停止侵害是对其财产和人身的伤害行为,也包括人身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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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那样的新程序。在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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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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