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结婚证如何解除夫妻关系
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解除所谓“夫妻关系”需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不存在解除夫妻关系一说。双方可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构成事实婚姻。这种情况下,若要解除夫妻关系,需通过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则需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结婚后如何撤销婚姻不算离异
要在结婚后撤销婚姻且不算离异,需满足法定情形并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算离异。需注意,撤销婚姻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两本结婚证弄丢了还离得掉吗
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通过行政程序补办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双方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按照正常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如果不想补办结婚证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补办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审理。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定,法院会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等材料进行判断。若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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