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

近期更新2025.01.19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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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诉案件的,当发现有犯罪行为的,那么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作为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是需要立案侦查,收集证据的。那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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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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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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