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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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代表者签订合同双方都对另一方有义务,而并非只是单方向的义务。但也由此而容易导致一些纠纷和矛盾。因此,法律特地对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了分类,以便涉及到双务合同纠纷时,能够更加快速的处理。接下来,就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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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极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此时可以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意义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双务合同之所以产生矛盾往往在于双方共同承担互相的义务时对于自己义务的履行容易产生问题。也正是双方都想要尽可能多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所造成的,因此,双方应当主动协商,避免问题的出现。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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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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