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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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社会是的一颗毒瘤,传销严重破产我国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对组织传销的领导者或者负主要责任参与人员要依据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二者应当数罪并罚。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的,这两个罪名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该两罪的,应当按照分别犯罪的情形,分别判处刑罚,再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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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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