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高法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在 24%至 36%之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息的认定还需综合考虑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期限等因素。同时,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也应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借款人为企业等,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请求权。首先,合同债权主要体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作出特定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其次,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它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即债权人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对第三人主张。最后,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存在多个合同债权,这些债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总之,合同债权的请求权性质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决定了合同债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民间借贷利息有何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如下:
1.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年利率在 24%至 36%之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民间借贷利息应在合法范围内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贷时应明确约定利息,避免因利息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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