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是给彩礼还是聘礼
聘礼就是订婚时男方向女方下的彩礼。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
我国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阶段,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为了成亲给女方送聘礼,演变到今天就是“彩礼”,现在我国许多地区都还有送彩礼的习俗。
从性质上讲,彩礼属于赠与,但是又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代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将彩礼的一部分用于筹备婚礼的共同花销,这种情况则应该酌情返还。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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