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年**月**日,**方驾驶车辆(车牌号:******)和**方发生接触,造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按规定将**方车辆扣押。**方因家中有老人行动不便需要车辆接送,特向交警部门申请暂时将车辆借出使用,**方对此予以同意。甲乙双方约定,待***痊愈出院后再按照相关法律协商解决本次事故。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交通事故后放车的规定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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