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包括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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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无论对于自己还是企业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变卖还可以进行租赁的方式进行变更主体,但其中租赁土地使用权不是无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进行的。那么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包括哪些?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包括哪些

1、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经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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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仅享有租期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但并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由作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租期届满而土地使用权期未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而租赁土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间使用权转移对承租权的效果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参照《民法典》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义务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主要是国家为了更好保护土地和体现国家对土地具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设立的,也防止有关人利用土地进行相关的犯罪活动。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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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海淀区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擅长土地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三十条
[2]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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