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7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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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一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如下知识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保存哪些证据

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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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患者必须有保全证据的意识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在治病过程中,要有意识的收集整理这些证据,预防真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没发生最好,如果发生了,那也有准备。关于医疗纠纷的其他知识欢迎来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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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3] 《邢台市医疗纠纷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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