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近期更新2025.01.2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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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又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这两种不同情况的出租方式的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的。关于湖南省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可在法律范围内做一点变通规定。现在就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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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由双方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确定。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一、湖南省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相关知识: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根据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确定的,土地利益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对于湖南省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规定正如本文所述,虽内容不全,但还有疑问的可以来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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