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
关于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的问题,我们需要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里并未直接说明设有抵押权的土地是否会被收回,但明确了政府有权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这意味着当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时,其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也一并被抵押。但这一规定并未直接涉及抵押土地被收回的情况。
然而,当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设有抵押权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拟定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这表明在收回闲置土地时,政府会考虑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并会与他们进行沟通。
另外,收回土地并不是立法的目的,而是促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因此,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基础上,政府会审慎考虑是否收回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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