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非法性。非法性是非法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关键所在,是刑事非法证据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固定和审查以及表现形式等均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符合这些规定的,就是合法证据,不符合这些证据的就是非法证据。可见,所谓证据的非法性,指的就是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特性。非法证据都具有非法性,有的表现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强制性规定的特性,比如刑讯逼供。有的表现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一般性规定的特性,比如律师一个人调查取证。
(二)关联性。非法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非法证据必须与对待证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有联系,即对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罪重有关的事实的证明相联系。这种联系有的表现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真实的联系,比如,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真实供述。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真实的联系,但却最终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联系,比如证人做假证证明某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作案时间,这种证据,是与案件真实没有联系的,对证明案件客观事实没有任何意义。但却与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与否的证明有关,因此,也被认为有关联性,否则,就没有必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其适用了。比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杀人罪,某证人却作伪证说该犯罪嫌疑人不在强奸罪的作案现场,该证据虽然是非法的,但却与该犯罪嫌疑人被控杀人罪无关,因此根据相关性规则即可排除该证据的适用了,而根本不必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关于客观性。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同周围的各种事物发生联系,要接触一些人和物,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为周围人所感知,或在犯罪过程中,要使用某种物品,总之,这些因犯罪行为发生而产生的痕迹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即使是非法证据也具有客观性,一切主观臆断、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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