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两天在芙蓉南路发生了一起小的交通事故,把一位郑先生的车撞坏了,郑先生本人受了一点轻伤,住院留观了几天,现在已经出院。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这起事故应当由我负全部责任。现在我与郑先生就赔偿事宜发生了一点小的分歧,他希望尽快了结此事,早日获得赔偿;我则希望在法律权威部门主持下进行,以免以后再生麻烦。请问:在这起事故中有哪些费用是应当由我承担的,要怎样处理才能既简便快捷,又没有后顾之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未致残),赵先生应当承担本此事故所导致的以下损失:郑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其他实际财产损失,如修理费等。赵先生如果希望由法律权威部门来解决此次纠纷,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都可以。如果赵先生与郑先生协商一致将纠纷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赵先生可以在岳麓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赔偿仲裁受理处处理该纠纷,因为为了方便广大像赵先生一样的司机,长沙仲裁委在各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赔偿仲裁受理处,以便及时快捷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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