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举证时限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五种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的例外:

1.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少于30日。
2.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30日。
3.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但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补足30日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
4.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少于30日。
5.发回重审的,若因证据、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也不受30日限制。
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就举证期限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相关知识:举证期限的计算
《证据规定》33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即送达举证通知书,从这一点看该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实务中并非每一个案件争议的焦点都十分明确,一是从诉状中看似争议重大的问题,经被告答辩后予以承认,该部份事实的证据无需再举,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而具体操作中则是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但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一般是由立案庭人员送达举证通知书,可能会出现“事不对题”的举证通知。因此,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有失偏颇。举证通知书不一定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一是可以将“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改为一般规定,可以有例外的情况,供审判人员掌握。
《证据规定》33条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等。有的案件可以在争议焦点确定后再分配举证责任和明确举证要求。二是将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改为“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计算”更为准确,更符合实际。
综上所述,重审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重审的期限。重审举证期限的两种形式,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二是人民法院指定。不管是哪种形式,重审的举证时限都有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过期限。对于重审举证时限还有疑问的欢迎来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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