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07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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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债务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有债权就会有债务,两者是共生的。债权是一种权利,一般体现为债权人债务人有收取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还清了债权人的各项债务之后,则可以称之为债的消亡。接下来,就跟着郴州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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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代位权什么时候行使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如果债权人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才能主张代位权,则可能使债权人原本应有的权利丧失,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丧失意义。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三、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如果债权人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才能主张代位权,则可能使债权人原本应有的权利丧失,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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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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