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2.12.18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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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收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或争议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那么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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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华律网官方网站,在线咨询我们华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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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三条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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