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与刑诉证明有什么不同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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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什么样的区别以及有什么样的联系,大家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是否有所了解,以下是由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对于这方面知识进行详细介绍,欢迎浏览!

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区别

1、证明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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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其中,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是各方当事人,并且根据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分别由各方当事人就一定的事实进行证明。

2、证明对象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证明手段不同。

在证明手段方面,虽然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一种类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意义却不完全相同。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告对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在证据的收集、提供方面,三大诉讼法亦存在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可以动用国家权力去收集证据。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则要受到很多的限制,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

华律网小编对于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介绍,大家对于这方面知识的分享应该都有所一定的了解,所以要多多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如果有任何的问题,随时进行咨询,我们相关人员会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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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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