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如何
无效
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擅自为双方均非本地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得到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办理上述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但其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

二、什么叫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具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职能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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