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能否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

近期更新2025.01.21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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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就是其中一个条件,如果法院对案件立案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那么立案后能否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立案后能否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立案后法院发现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驳回起诉决定。

立案后能否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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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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