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近期更新2025.01.24 浏览1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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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属于财产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会产生很多的问题,而发生纠纷的就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就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那么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的相关知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介绍。

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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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整理,目前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权的原则有三种,分别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原则和协议原则。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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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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